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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的权利:
(1)知情权。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。
(2)受尊重和监督权。税务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。
(3)退回多缴税款受补偿权。
(4)要求回避权。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,与纳税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(5)控告和检举权。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。
(6)陈述权和申辩权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,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。
(7)告知权。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、质押的,应当向抵押权人、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。 
纳税人的义务:
(1)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。
(2)安装、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。
(3)如实提供与纳税有关信息的义务。
(4)非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也应依法设置帐簿,根据合法、有效凭证记帐,进行核算。
(5)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。
(6)在纳税期限内预缴延期申报的税款的义务。
(7)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合并、分立的义务。
(8)重组企业依法缴纳重组前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义务。
(9)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处分大额财产的义务。
(10)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