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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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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吴会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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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: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
  一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
  1、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。

  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3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。

  4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u 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  u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。

  u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。

  u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。

  u 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u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。

  5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(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,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)及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6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(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,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)及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7、住所使用证明。

  8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
  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******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。

  10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******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。

  注:

  1、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。

  2、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,可登录“中国企业登记网”(http://qyj.saic.gov.cn)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
  3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  4、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
  5、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,未注明签署人的,自然人由本人签字;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

  二、登记程序

  核名——受理——核准——收费——发照

  三、登记承诺时限: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