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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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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: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试行细则

  一、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
  1、《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》。

  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3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
  4、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主体资格证明。

  ◆ 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。

  ◆ 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。

  ◆ 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。

  ◆其他主管部门(出资人)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。

  5、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。

  6、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。

  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

  注:

  1、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、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,申请开业登记领取《营业执照》适用本规范。

  2、《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、《登记附表-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》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中国企业登记网》(http://qyj.saic.gov.cn)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
  3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
  4、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,未注明签署人的,自然人由本人签字;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

  三、登记程序

  核名——受理——核准——收费——发照

  四、登记承诺时限: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